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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非关税贸易壁垒简介(补充)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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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 美国要求在进口商品上明确标明原产地国。关税法第304节制定了原产地标识的基本规定。每一件进口的其原产地或其容器为外国制造的商品都必须明显地、清楚地、牢固地、永久和实用地用英语标出以便向最终购买者明示其原产国。 对没有适当标识的进口商品所做的基本制裁是,在征收常规关税的基础上再依法按价征收10%的关税,即使这些商品通常是免税进口到美国的也照样。进口商通常会收到海关的通知,并有机会对标识进行改造使其符合要求。未及时使商品标识达标的进口商会遭到海关清偿损失的起诉。赔偿损失的金额要根据违规的频度和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并按商 品估价的百分比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案子海关会根据关税法第592节规定,对其进行民事处罚。但还有可能遭到刑事制裁。制裁的轻重取决于商人企图更改原产国标识以使商品能免税或不按配额进入美国的违规情节的轻重。 美国的原产国标识要求也有一些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不能进行标识的商品、在经济上禁止进行标识的商品,或者标识后会受破坏的商品。假如商品容器合理地向最终用户明示其原产地,或商品进口的状况或特性足以显示其来源,则无需标识。另外一些商品的标识是非强制性的,如不进行再销售的商品、进行加工时标识会消失的商品、20年以上的旧 商品以及不进入美国市场就再出口的商品等。 对于进口纺织品标识有一些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是根据纺织纤维产品认证法来制定的。违反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就等于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的第5节。这意味着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将可能终止、停止程序诉讼、采取禁令行动、执行民事处罚或消费者补偿措施。另外羊毛产品标签法(要求标明原产国)和裘皮产品标签法(不要标明原产国)也有类似但不完全一样的标签要求。这些法规也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 海上运输 通常来讲,美国市场对富有竞争性的服务贸易是开放的。但最主要的例外是海上运输。在这一领域,美国有商船法及其他法规保护其国内工业不受进口竞争的影响。众所周知,商船法禁止外国商船在美国港口和美国河流、湖泊与运河之间运输货物或乘客。而将运送货物的权力专留给美国商船(这被称之为国内交通运输权),这对美国经济非常重要, 据统计仅集中于石油产品的运输每年就多达64亿美元。 稿源:中国工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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