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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点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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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执法机构 根据动物纤维交易周转速度快、质量易变异的特点,要求监督执法机构具有迅速判定质量,及时查处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的能力。因此本《办法》依据《条例》,明确了纤维检验局(所)监检合一的特殊体制,以及作为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专业纤检机构承担的公证检验任务,不是纯粹的技术任务,它具有行政监督的性质。 具有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权 纤维质量监督必须涉及毛绒纤维的整个流通环节,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因此本《办法》赋予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各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权,即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经营活动(环节)实施质量监督。 不具体规定监督检查形式 由于天然纤维生产周期长,质量违法行为对纤维质量的破坏很难及时弥补,这就要求天然纤维的质量监督形式应不同于工业产品的抽查制度。因此《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监督检查的形式,以便监督部门根据天然纤维流通特点和质量状况,依法规定具体、有效的监督形式。 处罚额度是货值金额的2~5倍 《产品质量法》对同类违法行为处罚程度是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的0.5倍到3倍。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额度是违法行为涉及的货值金额的2~5倍,同时第十九条强调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了纤维质量行政监管责任 本《办法》体现了严格纤维质量行政监管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主体包括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要依法行事;出具检验数据的公职人员不能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存在上述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质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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