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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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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草案对现行对外贸易法作出许多重大修改。 近年来,我国的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1994~2002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6倍,其中出口从全球第11位上升到第5位。2003年,全年进出口总额可望超过8000亿美元,其中出口可望超过4000亿美元,在全球的位次有望升至第4。 然而,面对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外贸发展也遇到许多新问题:1994年制定颁布的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此次提请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共11章76条,其中新增35条,修改29条,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 一、扩大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 现行外贸法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有关规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从事对外贸易,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已大量存在。因此,草案修改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草案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二、增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 为充分享有和行使世贸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最大限度、充分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和市场,草案作出许多重要修改,特别是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 草案规定,进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构成侵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实施海关保护。 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专有权或者优势地位的行为,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技术转让和传播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禁止进出口等措施。 对于其他国家(地区)未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我国国民平等待遇,草案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符合国际条约、协定义务的前提下,撤回减让或停止履行有关条约或协定的义务。 三、增设9项对外贸易调查事项 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 草案列举了可以进行调查、作出处理的九大事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环境;有关知识产权事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进口产品激增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需要调查的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的事项。 四、完善对外贸易救济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草案规定: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与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 草案规定,由于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向我国进口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草案还针对外贸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地增加一些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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